二手房买家因卖家换掉家具拒付尾款遭起诉,

新京报讯(记者薄其雨)二手房买卖是市场上较常见的一种财产交易,与新房买卖不同的是,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屋内家具家电等附属设施是否随房一并转让的问题。12月8日下午,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通州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买家购房后家具家电被换掉而拒付购房尾款,最后被卖家起诉至法院的案例。据了解,年8月,在北京独自打拼多年的王某在网上看中一套位于北京市某开发区的房子,在中介的介绍下,王某前往房子实地查看后,对房子的格局、装修及家具等都比较满意。在与卖家赵某经过几番讨价还价后,王某最终以元的价格买下了这套房屋。在交完购房定金之后,王某便开始着手准备房子首付款和办理贷款,同时双方约定预留购房尾款元作为保证金,在房子顺利交接完毕后再支付。到了房屋交接的日子,赵某因为有事没有到场,便委托其父亲负责与王某办理房屋交接。后赵某父亲电话告知房屋钥匙放在屋内桌上后便离开。王某办理完毕物业交接后来到房屋收取钥匙,但他开门后发现,当时看房时的部分家具被换掉。王某当即把屋内家具拍照发给中介,并表示不再向赵某支付购房尾款元。而赵某认为自己没有错,合同只约定了家具的数量,并没有约定家具的品牌和样式,自己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留存了足够数量的家具。此后双方协商不成,赵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购房尾款元。王某则认为赵某擅自更换屋内家具的行为构成违约,给其造成经济损失,因此不同意向赵某继续支付剩余购房尾款。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总成交价元包括房屋成交价格元和房屋内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设备作价元,因此房屋内家具家电、附属设施的价格已经包含在双方约定的房屋交易价格之中。同时,双方合同亦约定,出卖人应保证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随同房屋一并转让给买受人,出卖人应当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之日,对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因此,赵某向王某交付房屋的同时,应当一并转让该房屋内的家具家电、附属设施,包括油烟机、餐桌、椅子、衣柜、空调、床等物品。虽然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上述物品的品牌、型号、规格、材质等内容,但从双方约定条款及二手房交易过程来看,王某在看房时屋内陈列的相应家具家电及附属设施理应作为房屋交付的标准。庭审中赵某承认自己对屋内主卧的床、餐厅的椅子及卫生间的马桶进行了更换,因此其行为有违合同约定及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表示,双方已约定将购房尾款元作为依约交房的保证金,王某虽认为该保证金应当全额折抵赵某应承担的违约金,但王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赵某瑕疵交付房屋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因此,法院根据家具更换情况、数量等因素酌定王某的经济损失为元,对此损失在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剩余款项1元,王某应当支付给赵某。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编辑杨海校对杨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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