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房屋前,卖家没有解除查封,除返还定金

案件详情:

年5月11日,冯某、汪某(出卖人)与张某、张某晶(买受人)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出卖人出售的房屋坐落于丰台区晓月八里X号楼XX层X单元XXXX号,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银行,抵押登记日期为年4月12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出卖人应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该房屋成交价格为元,该房屋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设备等作价为元。

当日,冯某、汪某(出卖方、甲方)与张某、张某晶(买受方、乙方)、爱居找房公司(居间方、丙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乙方于年5月11日向甲方支付定金元,于年5月13日向甲方支付定金元,该定金视为首付款的一部分。甲方应于年5月20日前向房屋的原贷款机构提交一次性还清剩余贷款手续,且甲方于还清贷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去建委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

年5月13日,冯某、汪某(出卖方、甲方)与张某、张某晶(买受方、乙方)、爱居找房公司(居间方、丙方)签订了《补充协议(二)》,约定甲乙双方均已知晓此房屋有查封状态,且甲方承诺于年6月1日前解封完毕。甲方应于年6月1日前向房屋的原贷款机构提交一次性还清剩余贷款手续,且甲方于还清贷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去建委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甲乙双方同意,在年7月31日前共同前往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合同第五条房屋权属及具体状况的承诺中约定:出卖人对该房屋享有合法权利;该房屋无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形;出卖人承诺该房屋已符合出售条件。如因一方违反前述承诺,导致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守约方解除合同的,由违反承诺方按照成交总价款的20%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签订合同后,张某、张某晶向冯某、汪某支付了定金共计0元。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因冯某、汪某未能在年6月1日之前解除房屋的查封,双方于年6月2日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就号房屋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爱居房产公司对此亦不持异议。冯某、汪某已经退还张某、张某晶定金元,剩余款项未予退还。

冯洁、汪祖勇提交年6月2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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