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癜风最好的医院 http://www.bdfzkyy.com/杭州江干法院日前对一起房屋装修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解除装饰公司与业主的有关合同,装饰公司返还原告业主货款67万余元,并酌情赔偿82万余元。年底,丘女士在某小区购置房产,与杭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确认家具软装、地毯采购清单,总价76万余元。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对装饰公司提供的家具、地毯是否符合约定材质产生争议。据介绍,双方约定整屋家具基本采用榉木实木框架材质,地毯为新西兰进口,但丘女士发现大部分家具不是榉木实木框架,地毯也缺乏进口证明材料。协商无果,丘女士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装饰公司“退一赔三”。被告装饰公司认为,合同已基本履行完毕,即便存在问题也应减少相应价款,无需全部退货。所涉家具是公司向某家具公司定制的(约定价款20余万元),定制时约定的材质是榉木实木框架,不存在欺诈。为查明事实,法院追加生产家具的公司参加诉讼。家具公司陈述,当时合同约定的材质是榉木实木框架,但后期深化图纸时,装饰公司的工程师变更了材质,他们是按约定生产的。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案涉三方对家具材质进行了确认——有16件家具约定采用榉木实木框架,但不含榉木;8件约定采用榉木实木框架,实际仅在部分位置含少量榉木。法院认为,被告装饰公司自行对外定制有关家具、采购配饰,赚取高额差价,应承担出卖人的合同责任。被告装饰公司提供的家具中,大部分的材质与双方约定的不符,属严重违约,原告要求解除全部家具的买卖合同应予准许。对地毯采购问题,被告装饰公司提供的材质证明不足以证明其材质系进口,对原告要求解除地毯采购买卖合同的主张亦予准许。但双方已履行完毕的装饰设计、硬装部分,不应解除。最终一审判决解除双方有关合同,装饰公司返还货款67万余元,并酌情赔偿8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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