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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一号)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完成
国家统计局
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11月20日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53号)要求,我国进行了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的标准时点为年12月31日,普查的时期资料为年度,普查对象是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在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级普查机构的共同努力下,经过广大普查人员两年来的艰辛努力以及全国范围内普查对象的积极参与,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全面完成方案设计、单位清查、现场登记、事后质量抽查、汇总评估等各项任务,取得重大成果和显著成效。
一、组织领导有力
年5月21日,国务院成立了由韩正副总理担任组长的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由34个部门组成。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组织实施原则,全国乡镇、街道和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均建立普查机构,为普查工作开展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全面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做到人员到位、措施到位、经费到位。参与普查工作的相关部门积极主动履职,充分发挥各自职能,提供多方保障,确保了普查的顺利实施。
二、全面摸清家底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的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对国民经济进行的一次“全面体检”。年1月1日至4月30日,全国多万基层普查人员克服重重困难,对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抽取的个体经营户逐一入户完成数据采集。通过这次普查,既摸清了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了我国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也掌握了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了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
三、采用科学方法
按照“确保质量、改革创新、突出重点、依法普查、共享成果”的原则,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借鉴历次普查经验,切实加强顶层设计,着力提高普查的科学性、规范性。经过6个省(市)普查专项试点、5个省(市)普查综合试点检验,制定了《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及13项业务流程,先后印发《普查数据审核验收组织实施方案》、《普查数据检查工作方案》等实施办法,为经济普查工作有序开展提供了制度性保障。在方法运用上,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采取“地毯式”清查的方法,对辖区内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全面清查。全面清查后,对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在其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全面普查登记,对建筑业法人单位在其注册地进行全面普查登记,对数量众多的个体经营户采用抽样调查方法在其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样本登记。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财务状况、能源生产与消费情况、生产能力、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活动、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根据不同普查对象,分别设置了一套表单位普查表、非一套表单位普查表、个体经营户普查表和部门普查表。
四、创新普查方式
为减轻调查对象负担,提高工作效率,这次普查积极应用“五证合一”改革成果,大力提高部门参与程度。在清查和普查阶段,积极利用部门行政记录和业务资料,收集、整理了44个部门的单位名录信息,通过比对、合并生成底册信息近亿条。全面提高普查数据采集信息化水平,扩大联网直报单位范围,全面使用手持移动终端(PAD)采集数据,广泛应用行业代码自动识别赋码技术,普查数据生产全过程实行电子化、网络化,大大提高了数据采集处理效率。
五、强化执法监督
各级普查机构和广大普查人员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严格履行独立普查、独立报告职责,依法保护普查对象资料。通过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加大普查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普查工作中造假作假责任追究到位。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动公开普查工作过程,自觉接受媒体和社会监督,通过网络平台面向社会公开招募了31名义务监督员,全程参与事后质量抽查工作,充分发挥了监督作用。
六、确保数据质量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实行全过程数据质量控制。各级普查机构狠抓源头数据质量,实时监控普查数据采集、上报,加强入户数据核实与业务指导,开展源头数据自查与抽查,坚持联动审核,及时消除差错,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为检验各地普查工作成效和普查数据质量,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了经济普查史上规模最大的事后质量抽查,对全国31个省(区、市)的个样本县(市、区、旗)、个样本普查小区、家单位进行了抽查。抽查方式采用了“重新调查式”,取代以往将普查登记数据作为参考的“回访式”,抽查结果更为客观、准确。事后质量抽查结果表明,普查数据填报综合差错率为1.09%,普查数据质量符合控制标准。
总体来看,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充分运用了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普查全过程公开透明,全面摸清了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家底,能够真实反映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达到了预期目标。普查结果显示,年末,全国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9万个,与年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相比,增长.7%;从业人员.6万人,增长7.6%;产业活动单位.0万个,增长88.3%;个体经营户.9万个。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二号)
——单位基本情况
国家统计局
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11月20日
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现将我国单位的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公布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年末,全国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9万个,比年末(年是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2万个,增长.7%;产业活动单位.0万个,增加.5万个,增长88.3%;个体经营户.9万个(详见表2-1)。
表2-1单位数与个体经营户数
单位数(万个)
比重(%)
一、法人单位
.9
.0
企业法人
.0
85.2
机关、事业法人
.5
4.9
社会团体
30.5
1.4
其他法人
.9
8.4
二、产业活动单位
.0
.0
第二产业
.1
19.7
第三产业
.9
80.3
三、个体经营户
.9
.0
第二产业
.3
11.6
第三产业
.6
88.4
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9万个,占29.8%;制造业.0万个,占15.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万个,占11.7%。在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6万个,占50.6%;住宿和餐饮业.1万个,占12.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4万个,占9.2%(详见表2-2)。
表2-2按行业门类分组的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
法人单位
个体经营户
数量(万个)
比重(%)
数量(万个)
比重(%)
合计
.9
.0
.9
.0
采矿业
7.0
0.3
1.8
0.0
制造业
.0
15.0
.0
7.1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1.1
0.5
8.9
0.1
建筑业
.8
5.6
.5
4.6
批发和零售业
.9
29.8
.6
50.6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7.7
2.6
.4
9.2
住宿和餐饮业
43.1
2.0
.1
12.1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92.0
4.2
21.1
0.3
金融业
13.8
0.6
-
-
房地产业
74.5
3.4
82.9
1.3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
11.7
.8
2.1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6
5.9
18.3
0.3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4.9
0.7
3.1
0.0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49.7
2.3
.6
8.7
教育
66.6
3.1
32.4
0.5
卫生和社会工作
27.3
1.3
57.6
0.9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6.7
2.6
63.2
1.0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7
7.3
-
-
注:表中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
年末,全国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0万个,比年末增加.2万个,增长.2%。其中,内资企业占98.8%,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0.6%,外商投资企业占0.6%。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0.4%,私营企业占84.1%(详见表2-3)。
表2-3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单位数(万个)
比重(%)
合计
.0
.0
内资企业
4.8
98.8
国有企业
7.2
0.4
集体企业
9.8
0.5
股份合作企业
2.5
0.1
联营企业
0.7
0.0
有限责任公司
.4
12.6
股份有限公司
19.7
1.1
私营企业
.4
84.1
其他企业
0.1
0.0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11.9
0.6
外商投资企业
10.3
0.6
二、从业人员
年末,全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6万人,比年末增加.3万人,增长7.6%,其中女性从业人员.7万人。第二产业的从业人员为17.8万人,减少.0万人,下降10.4%;第三产业的从业人员为.7万人,增加.2万人,增长28.9%。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2万人,其中女性从业人员.9万人。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3万人,占27.3%;建筑业9.1万人,占15.2%;批发和零售业.5万人,占10.5%。在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2万人,占43.2%;住宿和餐饮业.3万人,占15.0%;制造业.4万人,占11.0%(详见表2-4)。
表2-4按行业门类分组的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万人)
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万人)
其中:女性
其中:女性
合计
.6
.7
.2
.9
采矿业
.0
.8
8.5
1.2
制造业
.3
.4
.4
.9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9
.1
14.9
4.5
建筑业
9.1
.5
.3
.4
批发和零售业
.5
.1
.2
.0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8
.2
.0
.1
住宿和餐饮业
.9
.4
.3
.2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
.6
44.8
22.5
金融业
1.6
3.0
-
-
房地产业
8.9
.3
.7
78.8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
.1
.3
.1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9
.0
48.9
17.0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
.4
7.7
2.8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9
.7
3.9
.9
教育
.5
.1
.2
.4
卫生和社会工作
.8
.6
.1
68.1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
.2
.3
97.5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7
.0
-
-
注:表中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的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三、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
年末,全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2万亿元。其中,第二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占比为19.0%,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占比为81.0%。法人单位负债合计.0万亿元。其中,第二产业法人单位负债合计占比为16.1%,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负债合计占比为83.9%。
年,全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实现营业收入.6万亿元。其中,第二产业营业收入占比为48.8%,第三产业营业收入占比为51.2%(详见表2-5)。
表2-5按行业门类分组的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
法人单位
资产总计
(万亿元)
法人单位
负债合计
(万亿元)
企业法人单位
营业收入
(万亿元)
合计
.2
.0
.6
采矿业
11.4
6.8
5.1
制造业
.7
58.9
.6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1.4
12.8
7.9
建筑业
34.6
22.5
25.6
批发和零售业
53.4
36.4
88.2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6.2
21.7
8.6
住宿和餐饮业
2.8
1.9
1.4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5.7
7.3
7.0
金融业
.9
.4
13.7
房地产业
.2
89.0
14.4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
59.3
8.5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8.2
9.3
4.5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8.1
9.9
1.0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1
0.6
0.7
教育
9.6
1.6
0.5
卫生和社会工作
5.6
2.3
0.5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3
2.0
1.1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23.1
7.0
-
注:表中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的单位数据。表中企业法人单位,包括机构类型为企业的法人单位,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法人单位、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和基金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除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机构类型为其他组织机构的法人单位。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采矿业中的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有权拥有资产、承担负债,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或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易)的组织。法人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负债和其他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受权使用)资产,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其他法人等。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位于一个地点,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或组织的一部分。产业活动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或者支出等相关资料。
[3]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三号)
——第二产业基本情况
国家统计局
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11月20日
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现将我国工业和建筑业的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工业
(一)企业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年末,全国共有工业企业法人单位.1万个,比年末增长43.2%;从业人员.5万人,比年末下降17.9%。
在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中,内资企业.4万个,占97.5%;港、澳、台商投资企业4.3万个,占1.3%;外商投资企业4.4万个,占1.3%。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1.1万个,占全部企业的0.3%;集体企业2.6万个,占0.7%;私营企业.2万个,占84.4%。
在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内资企业占83.5%,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8.2%,外商投资企业占8.4%。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企业的1.6%,集体企业占0.5%,私营企业占51.9%(详见表3-1)。
表3-1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工业企业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
企业法人单位
(万个)
从业人员
(万人)
合计
.1
.5
内资企业
.4
.4
国有企业
1.1
.2
集体企业
2.6
53.9
股份合作企业
0.9
18.5
联营企业
0.2
2.6
有限责任公司
34.2
.1
股份有限公司
3.9
.4
私营企业
.2
.4
其他企业
2.2
16.2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4.3
.8
外商投资企业
4.4
.3
在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中,采矿业7.0万个,制造业.0万个,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1.0万个,分别占2.0%、94.8%和3.2%。在工业行业大类中,通用设备制造业、金属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企业法人单位数位居前三位,分别占9.7%、9.5%和7.6%。
在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采矿业占5.2%,制造业占90.8%,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占4.0%。在工业行业大类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从业人员数位居前三位,分别占8.8%、6.4%和6.3%(详见表3-2)。
表3-2按行业大类分组的工业企业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
企业法人单位
(万个)
从业人员
(万人)
合计
.1
.5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1.3
.3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0.04
62.6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1.0
39.7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0.7
40.9
非金属矿采选业
3.4
64.8
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0.4
38.9
其他采矿业
0.2
1.8
农副食品加工业
13.7
.8
食品制造业
7.1
.8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6.0
.6
烟草制品业
0.03
16.5
纺织业
14.4
.7
纺织服装、服饰业
17.8
.2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8.1
.3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10.6
.7
家具制造业
8.4
.4
造纸和纸制品业
7.4
.7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8.1
.5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12.1
.0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1.2
93.4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11.4
.0
医药制造业
2.6
.0
化学纤维制造业
0.7
49.3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19.4
.8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26.3
.1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2.2
.8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2.8
.0
金属制品业
32.9
.3
通用设备制造业
33.4
.7
专用设备制造业
23.0
.9
汽车制造业
8.2
.8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3.2
.5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19.2
.4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3.4
.2
仪器仪表制造业
4.5
.2
其他制造业
3.8
68.9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1.4
26.5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3.9
48.6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7.7
.9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0.8
41.1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2.5
84.8
表3-3按行业大类分组的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主要经济指标
资产总计
(亿元)
负债合计
(亿元)
营业收入
(亿元)
合计
2923.0
785.8
.9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4
.5
.1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20.2
.4
.6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11.0
.9
1.6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9
4.5
.5
非金属矿采选业
.7
.6
.1
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4.7
.8
.5
其他采矿业
.4
.6
74.4
农副食品加工业
.4
.9
.3
食品制造业
.5
.0
.1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6
.9
64.7
烟草制品业
70.1
.8
.6
纺织业
.0
.7
06.5
纺织服装、服饰业
82.4
.8
.0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7
.1
.6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6
.6
83.8
家具制造业
.8
.7
.2
造纸和纸制品业
12.7
.8
.5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2
.5
.2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16.3
.0
.5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7
.5
.1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9
.4
.1
医药制造业
.2
.8
.1
化学纤维制造业
.6
.9
.3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8
79.7
.5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9
.6
60.4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5
.4
.7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6
70.0
.7
金属制品业
.7
.4
.8
通用设备制造业
.6
.2
.0
专用设备制造业
.8
.2
38.0
汽车制造业
82.2
.2
.8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2
.5
.1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4
.0
.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519.2
.1
.6
仪器仪表制造业
7.8
.4
.2
其他制造业
.7
.5
.7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1
1.2
.1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4
.4
9.0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530.0
.7
.1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13.4
.2
.6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91.3
26.4
.9
(二)主要经济指标。
年末,工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2923.0亿元,比年末增长32.4%。负债合计785.8亿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9亿元(详见表3-3)。
(三)主要产品产量。
主要工业产品产量详见表3-4。
表3-4主要工业产品产量
产品名称
单位
产量
纱
万吨
.9
布
亿米
.5
化学纤维
万吨
.0
成品糖
万吨
1.8
卷烟
亿支
75.6
彩色电视机
万台
.0
其中:液晶电视机
万台
78.8
家用电冰箱
万台
.8
房间空气调节器
万台
.7
粗钢
万吨
.8
钢材
万吨
.3
十种有色金属
万吨
.7
其中:精炼铜(电解铜)
万吨
.3
原铝(电解铝)
万吨
.1
水泥
亿吨
22.4
硫酸(折%)
万吨
.3
烧碱(折%)
万吨
5.5
乙烯
万吨
.8
化肥(折%)
万吨
.5
发电机组(发电设备)
万千瓦
03.1
汽车
万辆
.7
大中型拖拉机
万台
26.2
集成电路
亿块
.6
程控交换机
万线
.6
移动通信手持机(手机)
万台
050.6
微型计算机设备
万台
31.2
工业机器人
万台(套)
18.3
二、建筑业
(一)企业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年末,全国共有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8万个,从业人员8.9万人,分别比年末增长.5%和9.2%。
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中,内资企业.6万个,占99.8%。其中,国有企业占内资企业的0.3%,集体企业占0.4%,私营企业占83.6%。
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内资企业占99.6%。其中,国有企业占内资企业的1.7%,集体企业占2.0%,私营企业占55.8%(详见表3-5)。
表3-5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
企业法人单位(万个)
从业人员(万人)
合计
.8
8.9
内资企业
.6
.1
国有企业
0.3
96.1
集体企业
0.5
.7
股份合作企业
0.05
9.3
联营企业
0.01
1.3
有限责任公司
17.8
.0
股份有限公司
1.2
.4
私营企业
.6
.6
其他内资企业
0.02
0.8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0.2
16.2
外商投资企业
0.08
7.6
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中,房屋建筑业占21.4%,土木工程建筑业占20.6%,建筑安装业占15.0%,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占43.0%。
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房屋建筑业占61.8%,土木工程建筑业占18.9%,建筑安装业占6.6%,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占12.7%(详见表3-6)。
表3-6按行业分组的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
企业法人单位
(万个)
从业人员
(万人)
合计
.8
8.9
房屋建筑业
26.1
.2
土木工程建筑业
25.1
5.3
建筑安装业
18.2
.4
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
52.4
.0
(二)主要经济指标。
年末,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6亿元,比年末增长.2%。负债合计73.8亿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9亿元(详见表3-7)。
表3-7按行业分组的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主要经济指标
资产总计(亿元)
负债合计(亿元)
营业收入(亿元)
合计
.6
73.8
.9
房屋建筑业
.0
.9
.9
土木工程建筑业
.8
93.8
.7
建筑安装业
21.7
10.2
.9
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
.0
18.0
57.4
注释:
[1]本公报中的企业法人单位,包括机构类型为企业的法人单位,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法人单位、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和基金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除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机构类型为其他组织机构的法人单位。
[2]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四号)
——第三产业基本情况之一
国家统计局
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11月20日
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现将我国第三产业中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的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批发和零售业
(一)企业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年末,全国共有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9万个,从业人员.2万人,分别比年末增长.2%和20.9%。
在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中,批发业占54.5%,零售业占45.5%。在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批发业占54.8%,零售业占45.2%(详见表4-1)。
在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中,内资企业占99.2%,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0.4%,外商投资企业占0.4%。
在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内资企业占94.8%,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2.6%,外商投资企业占2.6%(详见表4-2)。
表4-1按行业中类分组的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
企业法人单位
(万个)
从业人员
(万人)
合计
.9
.2
批发业
.2
2.2
农、林、牧、渔产品批发
20.9
.9
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批发
41.6
.8
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批发
54.1
.4
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
13.2
76.0
医药及医疗器材批发
12.5
.6
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
95.3
.0
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批发
79.4
.4
贸易经纪与代理
12.0
52.4
其他批发业
25.3
.7
零售业
.7
.0
综合零售
28.8
.1
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专门零售
34.7
.3
纺织、服装及日用品专门零售
34.7
.8
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专门零售
18.0
89.3
医药及医疗器材专门零售
23.0
.1
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和燃料及其他动力销售
33.4
.8
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专门零售
38.0
.5
五金、家具及室内装饰材料专门零售
44.9
.5
货摊、无店铺及其他零售业
40.4
.5
表4-2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
企业法人单位
(万个)
从业人员
(万人)
合计
.9
.2
内资企业
.0
.1
国有企业
1.5
47.4
集体企业
2.8
26.9
股份合作企业
0.6
4.1
联营企业
0.2
1.8
有限责任公司
66.6
.7
股份有限公司
4.8
.5
私营企业
.4
.3
其他企业
18.1
.6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2.5
.4
外商投资企业
2.4
.6
(二)主要经济指标。
年末,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5亿元,比年末增长56.1%。其中,批发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423.4亿元,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88.2亿元,分别比年末增长56.0%和56.5%。负债合计.1亿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3亿元(详见表4-3)。
表4-3按行业中类分组的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主要经济指标
资产总计
(亿元)
负债合计
(亿元)
营业收入
(亿元)
合计
.5
.1
.3
批发业
423.4
.5
.8
农、林、牧、渔产品批发
.9
56.5
97.7
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批发
.2
.1
.8
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批发
7.7
.8
.1
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
10.1
.1
.8
医药及医疗器材批发
.7
.4
.2
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
317.1
.3
.5
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批发
71.5
.6
.4
贸易经纪与代理
52.8
.7
67.4
其他批发业
.3
.0
18.9
零售业
188.2
.6
700.5
综合零售
.7
19.9
.8
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专门零售
.5
.1
.0
纺织、服装及日用品专门零售
.0
.8
.1
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专门零售
.9
.2
.4
医药及医疗器材专门零售
.8
.3
.3
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和燃料及其他动力销售
.0
.8
62.8
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专门零售
.8
.7
.8
五金、家具及室内装饰材料专门零售
.7
.8
2.7
货摊、无店铺及其他零售业
63.7
.1
.6
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一)企业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年末,全国共有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57.0万个,从业人员6.7万人,分别比年末增长.2%和12.0%(详见表4-4)。
表4-4按行业大类分组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
企业法人单位
(万个)
从业人员
(万人)
合计
57.0
6.7
铁路运输业
0.03
.1
道路运输业
36.1
.3
水上运输业
1.3
51.3
航空运输业
0.3
62.1
管道运输业
0.03
3.1
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
9.6
.5
装卸搬运和仓储业
7.1
.7
邮政业
2.6
.7
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中,内资企业占99.1%,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0.5%,外商投资企业占0.4%。
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内资企业占96.4%,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2.2%,外商投资企业占1.4%(详见表4-5)。
表4-5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
企业法人单位
(万个)
从业人员
(万人)
合计
57.0
6.7
内资企业
56.5
1.0
国有企业
0.6
.2
集体企业
0.4
10.7
股份合作企业
0.05
1.3
联营企业
0.03
0.6
有限责任公司
8.3
.9
股份有限公司
0.7
87.9
私营企业
46.2
.7
其他企业
0.3
1.6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0.3
30.1
外商投资企业
0.2
19.6
(二)主要经济指标。
年末,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亿元,比年末增长86.7%。负债合计.6亿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5亿元(详见表4-6)。
表4-6按行业大类分组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主要经济指标
资产总计
(亿元)
负债合计
(亿元)
营业收入
(亿元)
合计
.1
.6
.5
铁路运输业
82.9
51.4
.6
道路运输业
.2
688.5
33.9
水上运输业
22.2
58.5
3.6
航空运输业
92.9
1.6
.8
管道运输业
9.7
.9
.8
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
.8
.1
57.7
装卸搬运和仓储业
39.0
.8
9.3
邮政业
.4
4.7
.9
三、住宿和餐饮业
(一)企业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年末,全国共有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43.1万个,从业人员.4万人,分别比年末增长.5%和2.1%。
在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中,住宿业占29.1%,餐饮业占70.9%。在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住宿业占38.8%,餐饮业占61.2%(详见表4-7)。
在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中,内资企业占99.0%,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0.5%,外商投资企业占0.5%。
在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内资企业占87.4%,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6.1%,外商投资企业占6.5%(详见表4-8)。
表4-7按行业中类分组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
企业法人单位
(万个)
从业人员
(万人)
合计
43.1
.4
住宿业
12.6
.0
旅游饭店
3.4
.9
一般旅馆
7.7
95.6
民宿服务
0.5
2.6
露营地服务
0.01
0.1
其他住宿业
1.0
12.8
餐饮业
30.6
.4
正餐服务
24.6
.1
快餐服务
1.9
65.2
饮料及冷饮服务
0.9
13.3
餐饮配送及外卖送餐服务
0.6
12.5
其他餐饮业
2.5
19.3
表4-8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
企业法人单位
(万个)
从业人员
(万人)
合计
43.1
.4
内资企业
42.7
.3
国有企业
0.4
22.6
集体企业
0.3
4.2
股份合作企业
0.1
1.4
联营企业
0.02
0.5
有限责任公司
5.4
.1
股份有限公司
0.4
15.5
私营企业
36.0
.9
其他企业
0.2
1.2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0.2
43.1
外商投资企业
0.2
46.0
(二)主要经济指标。
年末,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亿元,比年末增长35.3%。其中,住宿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9.0亿元,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2亿元,分别比年末增长39.0%和27.8%。负债合计6.7亿元。全年实现年营业收入13.9亿元(详见表4-9)。
表4-9按行业中类分组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主要经济指标
资产总计
(亿元)
负债合计
(亿元)
营业收入
(亿元)
合计
.1
6.7
13.9
住宿业
19.0
46.1
.3
旅游饭店
32.1
72.8
1.9
一般旅馆
2.4
6.8
1.9
民宿服务
.9
.6
38.7
露营地服务
12.6
3.4
1.3
其他住宿业
.9
.5
.6
餐饮业
.2
0.6
2.6
正餐服务
3.5
.7
.0
快餐服务
.9
.0
3.7
饮料及冷饮服务
.6
.0
.2
餐饮配送及外卖送餐服务
.5
84.2
.7
其他餐饮业
.7
.8
.9
四、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一)企业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年末,全国共有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91.3万个,从业人员.1万人,分别比年末增长.2%和84.5%(详见表4-10)。
表4-10按行业大类分组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
企业法人单位
(万个)
从业人员
(万人)
合计
91.3
.1
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2.5
.7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12.0
.3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6.8
.2
在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中,内资企业占98.5%,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0.9%,外商投资企业占0.6%。
在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内资企业占87.8%,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7.0%,外商投资企业占5.2%(详见表4-11)。
表4-11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
企业法人单位
(万个)
从业人员
(万人)
合计
91.3
.1
内资企业
90.0
.8
国有企业
0.1
9.1
集体企业
0.1
0.5
股份合作企业
0.03
0.2
联营企业
0.01
0.1
有限责任公司
13.1
.3
股份有限公司
1.0
.4
私营企业
75.5
.6
其他企业
0.1
0.5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0.8
69.4
外商投资企业
0.5
52.0
(二)主要经济指标。
年末,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55.5亿元,比年末增长95.5%。负债合计.5亿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亿元(详见表4-12)。
表4-12按行业大类分组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主要经济指标
资产总计
(亿元)
负债合计
(亿元)
营业收入
(亿元)
合计
155.5
.5
.1
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58.7
27.0
0.2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20.4
.9
24.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
68.6
.8
五、金融业
(一)企业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年末,全国共有金融业企业法人单位13.7万个,从业人员.0万人(详见表4-13)。
表4-13按行业大类分组的金融业企业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
企业法人单位(万个)
从业人员(万人)
合计
13.7
.0
货币金融服务
3.9
.8
资本市场服务
6.7
67.3
保险业
1.8
8.0
其他金融业
1.4
28.0
注:金融业企业法人单位汇总范围包括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监管的单位和监管范围之外从事金融行业的单位。
(二)主要经济指标。
年末,金融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9.0亿元,负债合计3439.6亿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9亿元(详见表4-14)。
表4-14按行业大类分组的金融业企业法人单位主要经济指标
资产总计
(亿元)
负债合计
(亿元)
营业收入
(亿元)
合计
9.0
3439.6
.9
货币金融服务
.1
2418.1
70.9
资本市场服务
257.5
.4
.3
保险业
184.4
461.6
45.9
其他金融业
.0
55.5
.8
注:金融业企业法人单位汇总范围包括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监管的单位和监管范围之外从事金融行业的单位。
六、房地产业
(一)企业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年末,全国共有房地产业企业法人单位74.2万个,比年末增长.5%。其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20.6万个,物业管理企业23.4万个,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20.6万个,分别比年末增长55.6%、.8%和.7%。
年末,全国房地产业企业法人单位的从业人员为3.5万人,比年末增长44.0%。其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5万人,物业管理企业.9万人,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3万人,分别比年末增长10.9%、54.8%和.9%(详见表4-15)。
表4-15按行业中类分组的房地产业企业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
企业法人单位(万个)
从业人员(万人)
合计
74.2
3.5
房地产开发经营
20.6
.5
物业管理
23.4
.9
房地产中介服务
20.6
.3
房地产租赁经营
8.2
85.9
其他房地产业
1.4
10.9
(二)主要经济指标。
年末,全国房地产业企业法人单位的资产总计为7.5亿元,比年末增长.5%。其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5947.4亿元,物业管理企业.7亿元,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05.2亿元,分别比年末增长.0%,.4%和.4%。负债合计89.2亿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696.0亿元(详见表4-16)。
表4-16按行业中类分组的房地产业企业法人单位主要经济指标
资产总计
(亿元)
负债合计
(亿元)
营业收入
(亿元)
合计
7.5
89.2
696.0
房地产开发经营
5947.4
.7
.4
物业管理
.7
27.7
.1
房地产中介服务
05.2
.8
7.6
房地产租赁经营
92.9
.6
.6
其他房地产业
14.3
11.4
.3
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一)企业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年末,全国共有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6万个,从业人员.8万人,分别比年末增长.5%和84.0%。
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中,租赁业占8.9%,商务服务业占91.1%。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租赁业占6.3%,商务服务业占93.7%(详见表4-17)。
表4-17按行业大类分组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
企业法人单位(万个)
从业人员(万人)
合计
.6
.8
租赁业
22.4
.3
商务服务业
.2
.5
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中,内资企业占99.0%,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0.6%,外商投资企业占0.4%。
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内资企业占97.2%,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1.2%,外商投资企业占1.5%(详见表4-18)。
表4-18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
企业法人单位(万个)
从业人员(万人)
合计
.6
.8
内资企业
.2
2.9
国有企业
1.0
69.6
集体企业
17.0
69.1
股份合作企业
0.2
3.5
联营企业
0.1
1.4
有限责任公司
34.3
.7
股份有限公司
2.1
43.5
私营企业
.4
9.0
其他企业
6.1
34.2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1.5
27.4
外商投资企业
0.9
34.6
(二)主要经济指标。
年末,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1亿元,比年末增长.4%。其中,租赁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亿元,商务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2932.9亿元,分别比年末增长.3%和.4%。负债合计585.5亿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9亿元(详见表4-19)。
表4-19按行业大类分组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主要经济指标
资产总计
(亿元)
负债合计
(亿元)
营业收入
(亿元)
合计
1.1
585.5
.9
租赁业
.1
.2
.6
商务服务业
2932.9
.3
.3
注释:
[1]本公报中的企业法人单位,包括机构类型为企业的法人单位,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法人单位、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和基金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除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机构类型为其他组织机构的法人单位。
[2]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五号)
——第三产业基本情况之二
国家统计局
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11月20日
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现将我国第三产业中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的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一)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年末,全国共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法人单位.6万个,从业人员.9万人。其中,企业法人单位.5万个,从业人员9.0万人,分别比年末增长.2%和70.6%(详见表5-1)。
表5-1按行业大类分组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
企业法人单位(万个)
从业人员(万人)
合计
.5
9.0
研究和试验发展
17.1
.4
专业技术服务业
52.7
.7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49.8
.8
在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中,内资企业占98.8%,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0.6%,外商投资企业占0.6%。
在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内资企业占96.4%,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1.5%,外商投资企业占2.1%(详见表5-2)。
表5-2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
企业法人单位(万个)
从业人员(万人)
合计
.5
9.0
内资企业
.2
.2
国有企业
0.9
35.3
集体企业
0.4
4.7
股份合作企业
0.1
1.4
联营企业
0.04
0.5
有限责任公司
16.6
.7
股份有限公司
1.1
34.3
私营企业
94.1
.6
其他企业
4.9
33.7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0.7
15.5
外商投资企业
0.7
21.3
(二)主要经济指标。
年末,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0亿元,比年末增长.5%。负债合计.0亿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7亿元(详见表5-3)。
表5-3按行业大类分组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主要经济指标
资产总计
(亿元)
负债合计
(亿元)
营业收入
(亿元)
合计
.0
.0
.7
研究和试验发展
.4
.7
7.5
专业技术服务业
93.5
.8
.2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32.1
29.5
10.0
二、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一)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年末,全国共有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法人单位14.9万个,从业人员.2万人,分别比年末增长75.1%和18.5%。其中,行政事业及非企业法人单位3.3万个,从业人员.8万人,分别比年末下降16.1%和32.6%。
(二)主要经济指标。
年末,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2亿元,比年末增长.1%。负债合计.4亿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66.5亿元。
行政事业及非企业法人单位年末资产76.2亿元,比年末增长78.6%。本年支出(费用)合计.2亿元。
三、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一)企业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年末,全国共有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47.9万个,从业人员.8万人,分别比年末增长.8%和55.4%(详见表5-4)。
表5-4按行业大类分组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
企业法人单位(万个)
从业人员(万人)
合计
47.9
.8
居民服务业
20.5
.9
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
18.7
.0
其他服务业
8.8
.9
在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中,内资企业占99.7%,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0.2%,外商投资企业占0.1%。
在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内资企业占97.4%,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1.7%,外商投资企业占0.9%(详见表5-5)。
表5-5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
企业法人单位(万个)
从业人员(万人)
合计
47.9
.8
内资企业
47.8
.0
国有企业
0.1
2.9
集体企业
0.3
3.6
股份合作企业
0.1
0.8
联营企业
0.02
0.4
有限责任公司
5.5
69.6
股份有限公司
0.4
5.0
私营企业
41.0
.8
其他企业
0.3
1.9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0.1
7.2
外商投资企业
0.1
3.6
(二)主要经济指标。
年末,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0.8亿元,比年末增长30.6%。负债合计.6亿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3亿元(详见表5-6)。
表5-6按行业大类分组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主要经济指标
资产总计
(亿元)
负债合计
(亿元)
营业收入
(亿元)
合计
0.8
.6
.3
居民服务业
.3
2.5
.7
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
.1
3.1
.5
其他服务业
9.5
8.9
.0
四、教育
(一)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年末,全国共有教育法人单位66.6万个,从业人员.5万人,分别比年末增长60.8%和16.5%。其中,行政事业及非企业法人单位37.7万个,从业人员.3万人,分别比年末增长4.8%和4.1%。
(二)主要经济指标。
年末,教育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7.7亿元,比年末增长.6%。负债合计.7亿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5亿元。
行政事业及非企业法人单位年末资产86.1亿元,比年末增长68.8%。本年支出(费用)合计.9亿元。
五、卫生和社会工作
(一)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年末,全国共有卫生和社会工作法人单位27.3万个,从业人员.8万人,分别比年末增长9.0%和25.1%。其中,行政事业及非企业法人单位17.0万个,比年末下降22.6%,从业人员.9万人,增长13.5%。
(二)主要经济指标。
年末,卫生和社会工作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9.2亿元,比年末增长.4%。负债合计.5亿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7亿元。
行政事业及非企业法人单位年末资产.3亿元,比年末增长60.6%。本年支出(费用)合计.7亿元。
六、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一)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年末,全国共有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法人单位56.7万个,从业人员.8万人,分别比年末增长.4%和35.9%。其中,企业法人单位50.7万个,从业人员.4万人,分别比年末增长.5%和72.9%。
(二)主要经济指标。
年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34.5亿元,比年末增长.0%。负债合计68.4亿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8.8亿元。
行政事业及非企业法人单位年末资产.1亿元,比年末增长31.8%。本年支出(费用)合计.4亿元。
七、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年末,全国共有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法人单位.7万个,比年末增长5.1%,从业人员.7万人,下降7.4%。行政事业及非企业法人单位的本年支出(费用)合计.9亿元。
注释:
[1]本公报中的企业法人单位,包括机构类型为企业的法人单位,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法人单位、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和基金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除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机构类型为其他组织机构的法人单位。
[2]本公报中的行政事业及非企业法人单位,不包括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法人单位、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和基金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除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机构类型为其他组织机构的法人单位。
[3]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六号)
——部分新兴产业基本情况
国家统计局
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11月20日
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现将部分新兴产业的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
年末,全国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个,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人单位的17.7%。其中,新材料产业68个,占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法人单位的21.3%;生物产业23个,占18.5%;节能环保产业17个,占18.1%。
二、高技术制造业
年末,全国共有规模以上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法人单位个,比年末增长24.8%;占规模以上制造业的比重为9.5%,比年提高1.7个百分点。
年,规模以上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法人单位RD(全称研究与试验发展,以下简称RD)经费支出.1亿元,比年增长75.0%;占规模以上制造业的比重为28.4%,比年提高2.9个百分点;RD经费与营业收入之比为2.27%,比规模以上制造业平均水平高0.93个百分点。
年,规模以上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法人单位全年专利申请量26.5万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13.8万件,分别比年增长85.1%和85.8%;发明专利申请所占比重为52.0%,比规模以上制造业平均水平高13.2个百分点。
三、工业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
年,开展RD活动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人单位820个,比年增长91.2%,占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人单位的28.0%。
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人单位RD人员折合全时当量.1万人年,比年增长19.5%。
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人单位RD经费支出54.8亿元,比年增长55.7%;RD经费与营业收入之比为1.23%。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人单位分行业RD经费支出及RD经费与营业收入之比详见表6-1。
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人单位全年专利申请量95.7万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37.2万件,分别比年增长70.7%和81.1%;发明专利申请所占比重为38.8%,比年提高2.2个百分点。
表6-1按行业大类分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人单位RD经费支出及RD经费与营业收入之比
RD经费支出
(亿元)
RD经费与营业收入之比(%)
合计
54.8
1.23
采矿业
.0
0.69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5
0.58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89.3
1.03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12.0
0.37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31.7
0.84
非金属矿采选业
14.8
0.44
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25.7
1.16
制造业
12.4
1.3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
0.56
食品制造业
.0
0.86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8
0.67
烟草制品业
26.6
0.25
纺织业
.4
1.01
纺织服装、服饰业
.0
0.60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59.0
0.49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54.7
0.63
家具制造业
68.0
0.95
造纸和纸制品业
.8
1.20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66.7
1.01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8
0.83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4
0.31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9
1.28
医药制造业
.9
2.43
化学纤维制造业
.1
1.30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9
1.25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9
0.83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9
1.05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5
0.81
金属制品业
.4
1.13
通用设备制造业
.6
1.89
专用设备制造业
.8
2.41
汽车制造业
2.1
1.55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8
2.64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0.1
2.03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9
2.06
仪器仪表制造业
.2
2.89
其他制造业
38.7
1.82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16.4
0.40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13.1
1.08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4
0.17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96.9
0.16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13.6
0.17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9.9
0.36
四、文化及相关产业
年末,全国有文化及相关产业法人单位.3万个,比年末增长.0%;从业人员.8万人,比年末增长16.8%;资产总计22.6万亿元,比年末增长.3%。
年末,全国有经营性文化产业法人单位.8万个,比年末增长.0%;从业人员.0万人,比年末增长23.5%;资产总计21.4万亿元,比年末增长.5%;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3.0万亿元,比年增长55.5%。
年末,全国有公益性文化事业(含社团)法人单位15.5万个,比年末增长16.7%;从业人员.8万人,比年末下降32.1%;资产总计16.2亿元,比年末增长45.3%;全年支出(费用).4亿元,比年增长23.6%。
注释:
[1]本公报中的企业法人单位,包括机构类型为企业的法人单位,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法人单位、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和基金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除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机构类型为其他组织机构的法人单位。
[2]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32号)的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标准确定。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相关服务业等9大领域。
[3]规模以上工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4]高技术制造业:按照《高技术产业(制造业)分类()》,高技术制造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中RD投入强度相对高的制造业行业,包括:医药制造,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医疗仪器设备及仪器仪表制造,信息化学品制造等6大类。
[5]研究与试验发展:是指为增加知识存量(也包括有关人类、文化和社会的知识)以及设计已有知识的新应用而进行的创造性、系统性工作,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种类型。
[6]文化及相关产业:根据《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文化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范围包括:一是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具体包括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和文化娱乐休闲服务等活动;二是为实现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所需的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和文化消费终端生产(包括制造和销售)等活动。
[7]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七号)
——分区域单位和从业人员情况
国家统计局
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11月20日
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现将我国分区域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公布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年末,东部地区拥有法人单位.2万个,占58.8%,比年末下降了0.5个百分点;中部地区.9万个,占22.6%,提高了0.1个百分点;西部地区.8万个,占18.6%,提高了0.4个百分点。东部地区拥有产业活动单位8.3万个,占57.4%;中部地区.4万个,占23.2%;西部地区.3万个,占19.5%。
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地区是:广东省.7万个,占14.3%;江苏省.4万个,占9.4%;山东省.1万个,占8.3%。
按地区分组的单位情况详见表7-1。
表7-1按地区分组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法人单位
产业活动单位
数量(万个)
比重(%)
数量(万个)
比重(%)
合计
.9
.0
.0
.0
东部地区
.2
58.8
8.3
57.4
北京
98.9
4.5
.9
4.4
天津
29.1
1.3
31.7
1.3
河北
.1
5.3
.2
5.2
辽宁
60.0
2.8
67.5
2.8
上海
44.1
2.0
52.4
2.1
江苏
.4
9.4
.9
9.1
浙江
.5
7.1
.9
6.8
福建
70.3
3.2
79.7
3.2
山东
.1
8.3
.6
8.2
广东
.7
14.3
.9
13.8
海南
10.0
0.5
11.6
0.5
中部地区
.9
22.6
.4
23.2
山西
46.2
2.1
54.7
2.2
吉林
18.7
0.9
22.4
0.9
黑龙江
25.6
1.2
31.6
1.3
安徽
81.3
3.7
94.5
3.8
江西
45.4
2.1
53.2
2.2
河南
.9
5.9
.3
5.8
湖北
85.3
3.9
98.3
4.0
湖南
62.3
2.9
71.4
2.9
西部地区
.8
18.6
.3
19.5
内蒙古
29.7
1.4
35.0
1.4
广西
49.0
2.3
57.4
2.3
重庆
51.3
2.4
57.6
2.3
四川
76.2
3.5
91.0
3.7
贵州
34.8
1.6
42.4
1.7
云南
45.3
2.1
55.6
2.3
西藏
4.7
0.2
5.4
0.2
陕西
53.2
2.4
59.9
2.4
甘肃
23.0
1.1
28.2
1.1
青海
7.3
0.3
8.6
0.4
宁夏
6.9
0.3
8.1
0.3
新疆
24.3
1.1
29.2
1.2
二、从业人员
年末,东部地区法人单位从业人员21.0万人,占56.4%,比年末下降了1.0个百分点;中部地区.2万人,占24.3%,提高了0.2个百分点;西部地区3.4万人,占19.3%,提高了0.8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地区是:广东省.9万人,占12.0%;江苏省.2万人,占10.3%;浙江省1.8万人,占7.7%。
按地区分组的法人单位从业人员情况详见表7-2。
三、京津冀、长江经济带、长江三角洲区域情况
年末,京津冀区域拥有法人单位.1万个,比年末增加.5万个,增长90.5%;法人单位从业人员.7万人,比年末增加.9万人,增长9.6%。
长江经济带区域拥有法人单位.0万个,比年末增加.5万个,增长84.0%;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7.2万人,比年末增加3.0万人,增长9.3%。
长江三角洲区域拥有法人单位.3万个,比年末增加.0万个,增长75.0%;法人单位从业人员.6万人,比年末增加.4万人,增长6.2%。
表7-2按地区分组的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万人)
其中:女性
合计
.6
.7
东部地区
21.0
8.1
北京
1.2
.7
天津
.3
.7
河北
3.2
.0
辽宁
.2
.4
上海
1.4
.6
江苏
.2
.2
浙江
1.8
.0
福建
.0
.4
山东
.0
6.7
广东
.9
.5
海南
.9
66.0
中部地区
.2
5.0
山西
.5
.7
吉林
.6
.7
黑龙江
.2
.6
安徽
.2
.7
江西
.2
.0
河南
.8
.5
湖北
1.6
.2
湖南
.1
.6
西部地区
3.4
.6
内蒙古
.5
.5
广西
.9
.5
重庆
.2
.2
四川
4.4
.5
贵州
.3
.8
云南
.0
.7
西藏
80.4
26.2
陕西
.9
.9
甘肃
.1
.2
青海
.3
43.3
宁夏
.0
53.7
新疆
.5
.1
注释:
[1]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2]长江经济带区域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
[3]长江三角洲区域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4]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来源:国家统计局
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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