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中法院发布一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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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两级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进行梳理,发布一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

  年至今,重庆市一中法院辖区两级法院受理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纠纷件,审结件。其中,市一中法院受理件,审结件。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旨在引导购房者、房地产开发商及房地产从业人员了解最新法律法规,努力从源头化解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保护购房者与开发商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力争实现让纠纷化于未发、止于未诉。

  此次发布的一件典型案例中,何某某与大足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旅游度假别墅精装修样板间,但因装修部分不能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双方遂在合同上载明何某某所购房屋为清水房。接房后,何某某长期未在该房屋中居住,直至两年后何某某父亲搬入时才发现该房屋内三楼露台大量积水,水渗透至室内房间,导致出现墙面装修大面积发霉,地面木板及家具被浸泡等现象。经物业公司确认,原因系房屋三楼露台被装修施工时遗留的墙布堵塞,无法正常排水导致。后经评估,房屋内的装饰装修、家电家具等价值为元。双方就损失赔偿协商未果后,何某某起诉至大足区法院,要求大足某公司赔偿其房屋内装修、家具家电及其他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应由大足某公司履行保修义务,并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案涉房屋为清水房,但大足某公司交付的房屋为精装修样板房,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装修不当引起的案涉房屋财产受损,应由大足某公司在本案中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大足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另行向装修公司追偿。

  法官提醒,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其中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业主购买精装房,开发商对于装修质量应当承担责任,对因装修导致的损失也应由开发商赔偿。(韩梦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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